私募股權的經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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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權投資的定義

私募股權的經營範圍是什麼?

Private Equity(簡稱“PE”)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廣義的PE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併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資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real estate)等等。在中國語境下,私募分為直接投資到中國境內目標企業的私募和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方式進行的紅籌私募。

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併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併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佔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國PE主要是指這一類投資。

二、私募股權的經營範圍

基金業協會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裏明確,對私募管理人經營範圍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還可以使用“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體現私募基金管理特徵、及管理基金類別的相關字樣。

那麼私募管理人在設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時,是否只能使用“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字樣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對於已經通過法律意見書的私募管理人業務範圍按照地區劃分進行了不完全統計(統計表格見文末附表),發現了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如“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項目投資”、“實業投資”等,有的還寫明瞭投資領域如“醫藥、醫療服務項目投資管理”。

因此,私募管理人在設定經營範圍時,應該儘可能使用基金業協會給的規範性表述。當需要用其它詞彙進一步體現私募管理人的業務範圍時,需要和當地工商登記部門溝通,以確保擬定的經營範圍得以順利登記,明示在營業執照上。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衝突角度出發,特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尤其是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因此,私募管理人的經營範圍,不能包括前述內容,這是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管理人經營範圍應該具備的消極條件,也要引起重視。

所以,私募股權的經營範圍並不像其名字那樣可以由私人自己決定,而是需要遵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比如在設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以及實際經營範圍上,都需要遵守規定。如果您在確立經營範圍時存在疑問,建議您及時諮詢律師,以獲得更為專業和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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