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範圍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範圍
私募基金公司業務範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諮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禁止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諮詢客户。
二、設立私募基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範圍。無論是哪種企業,在註冊登記的時候都應對經營範圍進行登記,對於私募基金來説,雖然國家並沒有規定它的經營範圍,但對它不可經營的業務進行了規定,如不能發放貸款、不能以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制定企業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