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股東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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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股東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合作社股東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合作社股東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互惠共利的關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1、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2、合作社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從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結構;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

3、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成立農村合作社的作用

1、最大的好處是國家有扶持政策,比如針對合作社的“農超對接”項目;

2、合作社相比公司具有與政府直接對話的權利,各級政府都不會小視合作社,因為合作社直接代表農民羣體;

3、合作社有利於降低農產品成本、保證農產品質量,比如統一採購農藥化肥等農資;

4、合作社有利於開拓市場、促進銷售,合作社一方面增加了農民的談判力量和話語權,另一方面可以統一種養植規格和質量,有利於促進銷售;

5、合作社能夠更加方便地獲得信息和技術服務,提高市場反應能力,以及農產品科技含量和品質。

合作社的每一位社員都可以稱之為合作社的股東,其實股東和合作社之間的關係,就類似於普通公司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沒有各位股東的投資公司是成立不起來的,在公司成立起來以後,如果經營得當,各位股東都是可以獲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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