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積極推進供銷合作社系統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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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積極推進供銷合作社系統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意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積極推進供銷合作社系統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意見

根據國家當前有關農村金融政策和供銷合作社實際,現就推進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服務業務有序穩健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文       號:供銷經字[2012]52號

頒佈時間:2012-09-12

實施時間:2012-09-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充分認識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為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金融服務提供了重要機遇。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合作金融是國外合作社普遍發展,為社員提供的一項重要服務,正在成為政府扶持農村中小企業和合作社發展的重要支撐、向農民提供融資服務的重要渠道、扶持農業農村發展、消除農村貧困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國家針對農村金融市場需求連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放寬進入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迫切要求。供銷合作社作為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金融服務是題中之義,是為農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供銷合作社應當審時度勢,緊緊抓住國家鼓勵支持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歷史性機遇,早準備、早佈局、早介入,大膽探索、積極實踐,在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搶佔先機,將金融服務培育成為助推供銷合作社科學發展的重要動力和為農服務的新平台。

(二)供銷合作事業的快速發展為開展農村金融服務提供了基礎和條件。經過近些年的改革發展,供銷合作社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實力不斷增強,服務能力不斷提高,組織體系和經營服務網絡不斷完善,培養了一批懂經濟、會管理、熟悉金融業務、有創新意識和市場意識的經營管理人才,尤其是經歷了上世紀九十年代“股金風波”的深刻教訓,風險防範意識和水平大大提高,基本具備了拓展農村金融服務的基礎和條件。

(三)各地供銷合作社在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的探索與實踐中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和做法。近年來,不少地區供銷合作社勇於創新,大膽探索,創辦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機構和組織,如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成立擔保公司,參股農村商業銀行或村鎮銀行,設立資金互助組織,還有一批規範開展內部資金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為社有企業與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取得了良好成效,積累了經驗。

二、因地制宜,多種途徑、多種方式開展農村金融服務

(四)發起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不吸收公眾存款,只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進入的門檻相對較低,審批監督管理權限在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有關部門)。供銷合作社發起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既可通過提供小額貸款業務,逐步培育出服務“三農”、服務自身企業發展的投融資平台,也可通過控股以較少的社有資本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實現資本的利潤最大化。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應當積極探索,發起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五)組建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具有金融和中介兩重屬性,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10年,銀監會等七部門聯合下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後,所有已設立和新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都需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審批。供銷合作社要發揮為農服務的組織和網絡優勢,爭取財政注資,組建由供銷合作社主導、政府支持、社會參與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積極開展涉農擔保業務。

(六)試點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業務的一種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設立分支機構,由地方銀監機構審批、監督管理,目前尚處於試點階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可以在培育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積極參與試點。

(七)開展專業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是專業合作社自身具有的內在功能,由專業合作社內全體或部分社員自願入股,在入社社員內部提供資金互助服務,單獨核算,將信用合作與生產流通合作有機融為一體。由於服務對象是社員,地緣特點明顯,社員間關係緊密,借款一般多為小額、急用,資金用途和農户信用狀況等信息透明,較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資金風險。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是供銷合作社直接為農民提供的金融服務,適應了當前農村信用特點,有利於解決社員生產資金需求其他生活應急的需要。供銷合作社應當積極引導和支持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資金互助,構建基於農民互助的融資服務體系。

(八)參股村鎮銀行。村鎮銀行是一種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組建。根據銀監發〔2012〕27號文件的規定,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但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和最大股東仍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目前村鎮銀行的審批權歸屬銀監會,主發起銀行及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會確定,地方銀監局負責具體實施。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可以按照市場準入規定參股村鎮銀行。

(九)參與農村信用社改革。近年來,國家一直在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各地農村信用社也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產權模式改制和組織形式調整。供銷合作社要積極把握,主動介入,積極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

(十)發揮系統安全統籌平台作用。供銷合作社安全統籌是行業自保的重要平台和載體,對防範和化解系統資產風險發揮着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地區供銷合作社一直堅持開展安全統籌業務,統籌範圍逐步擴大,統籌平台不斷穩固。要繼續發揮系統安全統籌平台的作用,在鞏固做好傳統的財產安全統籌和車輛統籌的基礎上,主動與大型保險公司進行合作,開發代辦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險、家庭財產保險等形式多樣的保險服務產品,有條件的地區要主動承擔涉及棉花、茶葉、食用菌等供銷合作社優勢產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委託代辦和農民財產保險,引導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業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

(十一)密切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金融,需要金融機構的支持和幫助。要密切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積極落實總社與交通銀行、建設銀行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發揮社銀優勢,共同研究開發大型商業銀行與供銷合作社有效對接、服務“三農”的金融產品,使大型商業銀行通過供銷合作社的渠道和平台將金融產品和服務延伸到農村。針對系統中小企業多、抵質押物不足、融資需求量大等特點,可嘗試與交通銀行等進行供應鏈金融合作(供應鏈金融是指銀行將龍頭企業和它的上下游產業聯繫在一起提供靈活適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模式)。供銷合作社要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以龍頭企業信用為擔保,全方位為產業鏈條上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及農民提供金融服務。

(十二)開拓新興融資服務業務。圍繞經營結構升級和服務功能提升,積極拓展發展思路,大力探索典當拍賣、融資租賃、動產監管、信託理財等業務,多渠道、多方式為產業發展提供融資服務。

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提高經營發展和風險防範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把開展農村金融服務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拓展和完善為農服務功能的一件大事來抓。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門機構,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農村金融服務。要密切跟蹤監測,分析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解決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十四)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政策。要認真學習掌握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密切關注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重點和任務,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大膽嘗試,實現供銷合作社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模式的創新。

(十五)因地制宜,穩健推進。農村金融對供銷合作社來説是一個新興領域,政策性、專業性要求比較高。各地供銷合作社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自身情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選擇適當的金融服務模式,審慎穩健地逐步推進,避免一哄而上,造成社有資產的流失。

(十六)強化風險管理,建立風險防範機制。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供銷合作社開展金融服務始終要把防範風險作為生命線,認真吸取“股金風波”的教訓,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堅持各自的經營宗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崗位職責和內部控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形成與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模式相適應的嚴密的風險防控機制。

(十七)加大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要積極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優化選人用人機制,公開招聘、大膽引進一批精通金融、投資、擔保業務的專業人才。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經營理念、經營技能和風險意識,培養造就一支供銷合作社專業的金融人才隊伍。

(十八)積極爭取有關政策支持。加強與當地政府的彙報溝通,積極爭取財政注資、風險補償金、政府補貼和税收優惠等扶持政策。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指導幫助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和風險防控,規避各類風險。密切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藉助其技術和資金支持,做大做強和提升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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