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分紅百分之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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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分紅百分之十可以嗎

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分紅百分之十可以嗎

可以分紅的,但是具體分紅多少要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來看。

基於權義統一原則,就管理權和分配權而言,股東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對其未出資部分則不享有權利,即使追補了出資,也只能對此後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餘主張權利。除非公司內部約定了不按照實繳的資本分配紅利。

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稱之為瑕疵股權。未足額出資的股權是瑕疵股權的表現形式之一。

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股權的具體內容,也是較普遍的股權分類即自益權、共益權。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東就可以享有其投資所帶來的利益,而股東出資不足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

但是對於股權收益的分配,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股東分紅的原則有哪些

1、股東分紅的原則

新公司法明確允許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之間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取股利,出資90%的股東可分取60%股利,出資10%的股東可分取40%股利;也可約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2、股東的平等原則

股東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原則。它是民商法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在股份公司法中的具體體現。

它要求股份公司的股東應在股份基礎上而非人數基礎上,平等地享有股息紅利分派、表決權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平等地承擔出資義務。因人數眾多,相互聯繫鬆散,重大事項都實行多數票決定原則,具體經營管理又委託給董事會等機關負責。因此,股東平等原則對於維護一般股東利益,防止董事、監察人或少數股東獨斷專橫,具有重要意義。

所以股東如果未足額繳納出資,會影響到自己的分紅比例,但是不會影響到自己的分紅權利,如果想得到更多的分紅,那麼就應該足額的繳納出資金額,這樣的話就會按實際繳納的金額來計算分紅,不過不同的公司對應的制度不一樣,具體要看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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