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不承擔虧損債務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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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不承擔虧損債務約定是否有效?

隱名股東不承擔虧損債務約定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前提是所有人都同意這種做法。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二、隱名股東責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股東就是屬於就是藉由他人的名義記載他人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對於這種行為兩者是需要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在合同約定中協商不承擔債務的情形那麼就需要慎得雙方的同意,同時還是要確保雙方在合作的情況之下都不會損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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