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義股東實際股東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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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名義股東實際股東的約定是否有效?

公司法名義股東實際股東的約定是否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名義股東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形成名義股東現象的原因比較複雜,包括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東不得少於二人的規定、實際出資人不符合股東條件(如公務員)、特別的財產和身份安排等。

因此種約定和做法對於公司登記和公示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均不被行政和司法機關認可。一旦發生糾紛,實際出資人的利益無法獲得保護。

三、股東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一些股東為了隱藏持股,可能會將部分股東交給他人代持,這樣就出現了名義股東。由於持股涉及到經濟利益,雙方會簽訂一份書面協議,根據最新公司法規定,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損壞第三方的利益,雙方簽字確認後就應該具備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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