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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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有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權利?

分公司有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權利?

是可以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並簽訂施工合同之後,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為無效。

二、設立分公司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綜上所述,現在大型建築公司有設立多家分公司,總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後,往往由分公司具體執行。當然,分公司取得工程建設資質後,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有分公司獨立完成施工任務。分公司違約造成對方嚴重損失的,總公司承擔兜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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