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送股後要變更註冊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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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送股後要變更註冊資本嗎

上市公司送股後要變更註冊資本嗎

第一條為規範上市公 司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規 、本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 ,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 。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 ,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 ,出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 2個月內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説明原因並公告。

第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應當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第六條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七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收到提議後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公告。

第八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 。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收到提議後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徵得監事會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後 10 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 ,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 ,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 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 )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 。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收到請求後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 ,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 )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應在收到請求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 ,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 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 ,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 ,召集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 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10%。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發佈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 ,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祕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 ,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 。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於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 ,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利用轉增達到了送股的效果,所以就會利用公司的資本來進行轉增股本,然後就會使得註冊資本增加,所以上市公司送股之後是對註冊資本有影響的,而且公司法對於上市公司的要求也是非常的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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