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設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入股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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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設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入股麼?

沒有設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入股麼?

沒有設立法人的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能持有股權的民事權利主體。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

分公司屬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並不具有單獨的法人資格,單獨以分公司名義是無法完成併購或入股的。如果想完成併購或入股,應當取得公司的授權書、股東會決議、收購或入股方案、主管機構核准文件等材料。決議要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是否收購或入股,國有企業要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具體的併購及入股方案,授權分公司執行。而且併購及入股的方式方法因企業而不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大概程序就是如上所述。

需要明確的是,分公司一般是總公司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以及實際的運營方式來設立的,在設立分公司時,一般是不存在單獨的法人的,一般由總公司的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但對於已經設立了法人的分公司是可以進行入股處理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是什麼?

1.概念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單獨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聯繫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對於單獨設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入股,但是對於沒有設立法人的分公司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是不可以入股其它公司的,我國法律上對於分公司的認定是不具備單獨的法人的,所以不可以進行股權的分割或者入股處理,對於相關情況可以按照公司法律的規定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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