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高管出席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42K
授權高管出席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什麼?

一、授權高管出席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什麼

(一)會前:會議籌備

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

2、會議組織;

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

4、準備會議資料。

(二)會前:會議通知

(三)會前: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印發會議資料;

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

(四)會中:審議及決議

1、律師見證;

2、審議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會議決議及簽字。

(五)會後:善後,開啟新的循環

1、出具法律意見書;

2、補正資料;

3、發文;

4、準備及披露;

5、歸檔。

二、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是怎樣的

(一)召開定期股東大會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兩次會議之間的最長間隔期限以及具體召開時間,我國公司法允許由公司章程決定,定期會議應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無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遲。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二)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召開股東會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相應的籌備還有召開,包括會前,會中,會後等手續,召開股東會議的情形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等需要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