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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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一)合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 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 入夥與退夥;

(八) 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休、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合夥進行經營的,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內容來形成協議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但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糾紛的,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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