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投資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範本是怎麼樣的?
一、股份投資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範本是怎麼樣的?
第一章 總則
1、全體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3、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1、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合夥企業(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合夥企業”)。
2、住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1、合夥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事業,為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2、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期限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普通合夥人可決定延長合夥期限。
風險提示:合夥人資格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夥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一)、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為____人,有限合夥人為____人,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普通合夥人:
(甲)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夥人:
(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合夥人)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2、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所示:
風險提示:合夥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夥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夥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於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3、合夥人的出資在本合夥企業註冊登記後______年內繳清。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一)、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業利潤以各合夥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二)、合夥企業費用:
1、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設立、運營、解散、清算等費用。
2、合夥期間,執行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費用。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於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執行合夥人。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三)、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由本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擔任,其應具備下述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處理各項事宜。
2、變更本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合夥代表人。
3、代表合夥企業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4、委派合適人選代表本合夥企業進入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
5、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其他為實現合夥目的需要辦理的事務。
(三)、執行合夥人應當每____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五)、有限合夥人應配合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按執行合夥人要求籤署各種法律文書。
(六)、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_____%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八)、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普通合夥人和合夥企業可以同時購買、持有相同公司股權,該行為不視為普通合夥人從事與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十)、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章 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超過________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4、其他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任一有限合夥人按本協議約定的提起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執行合夥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認定執行合夥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決書生效後,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同意,可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的決議。
(三)、若合夥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夥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夥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夥人訂立新的合夥協議。
(五)、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和更換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並向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交接有限合夥事務。
(六)、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一)、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二)、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四)、有限合夥人如違反合夥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一起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入夥與退夥
(一)、普通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夥人入夥應經普通合夥人同意,其入夥不應減少其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夥人應將因新合夥人入夥導致合夥企業相關變更事宜通知其他合夥人。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麼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裏,項目的後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解散之前,不得退夥、轉讓財產份額或將財產份額出質。
(四)、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合夥期限內,如合夥企業投資的股權未能實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有限合夥人只可通過轉讓其名下財產份額的方式退夥,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
(六)、合夥期限內,如合夥企業投資的公司股權能達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條件,有限合夥人可以要求退夥,合夥企業應進行清算,退還該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方式,退還財產份額的方式應徵得全體有限合夥人一致同意,全體合夥人不能達成一致的,合夥企業解散,各合夥人根據其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合夥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如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夥,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如不願成為有限合夥人,或未取有限合夥人資格,執行合夥人有權要求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將該退夥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夥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認可的人選有優先購買權。
(十)、有限合夥人如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有權指定第三方收購該有限合夥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十一)、合夥期限屆滿,如普通合夥人決定延長合夥企業合夥期限,有限合夥人不願繼續合夥,普通合夥人有權決定選擇以貨幣或以合夥企業名下股權方式退還該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十二)、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普通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夥企業名下股權被全部轉讓至他人名下,執行合夥人可決定解散合夥企業。
(三)、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1、普通合夥人和各有限合夥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書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達,送達前發出方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決。
4、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後附:各合夥人身份證明、聯繫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全體合夥人簽章:
協議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投資合夥協議對於一起開公司的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這也是在開公司之間幾方必籤的一份協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協商好所有的條款,特別是對於出資的金額一定要寫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