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內部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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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內部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個人獨資企業內部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個人獨資企業內部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雖然沒有股東會,但籤內部協議的情形也很多,像是企業跟員工簽訂的協議就屬於內部協議,司法實踐中,協議生效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簽訂的協議,對企業及協議相對方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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