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私募基金的規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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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成立私募基金的規範是什麼?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二、不得從事的業務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三、私募基金的特點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有針對性,更能滿足客户特殊的投資要求。2、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鬆,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更加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資更具隱蔽性,受市場追蹤的可能性較小,投資收益可能會更高。

以上就是成立私募基金的規範和私募基金的特點,私募基金具有門檻的限制,必須達到一定的投資額,必須至少有三位高管具有一定的私募基金的運作經驗等等,而且國家對私募基金從事的業務也有要求,不是任何業務都可以經營,例如發放貸款、公開籌資等等,總之,成立私募基金一切都需要按照規定的規範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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