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是不是效力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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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抽逃出資是不是效力性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是不是效力性規定?

是,公司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其補足出資,且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可以訴訟時效經過抗辯,即,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補足出資的責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股東抽逃出資,其實是對公司的侵權行為,且是對公司的不守承諾的行為,另外,股東抽逃出資會使公司資本補足一直處於持續狀態,即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補足出資的責任可以突破訴訟時效的限制。再者,為了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也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法律責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補足出資外,公司其他已經按約全面出資的股東還可以根據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其他守約的股東對抽逃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請求權是基於合同合意的請求權,不同於公司要求抽逃出資股東補足出資的是基於法定出資義務,所以,公司其他股東對抽逃出資股東的違約請求權,並非與公司的請求權一樣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公司債權人的法律責任

抽逃出資的股東需要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這裏,只要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就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即,需要區分抽逃出資股東的責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和債權人的債權需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知情或者應當知情的股權受讓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資的責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受讓人對其抽逃出資是知情的話,受讓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和對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

抽逃出資的這種行為,對於公司或者是其他的股東,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並且在公司成立之初,肯定有相關的合同約定,因此屬於一種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相應的知情人員知道這種狀況的話,還應當對於補足出資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

抽逃出資是嚴重侵蝕公司資本的行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東抽逃出資。實踐中,有的股東採取各種方式從公司取回財產,這些行為往往具有複雜性、模糊性和隱蔽性等特點,但由於公司法沒有明確界定抽逃出資的形態,也沒有明確規定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這使得這些行為中哪些構成抽逃出資常常難以判斷,當然也就更難認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法院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認識分歧較大,沒有形成統一的認定標準。

抽逃出資是危害公司資本穩定的行為,抽逃出資人需要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向其他依法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而且,在刑法上也成立出逃出資罪,因此,各位股東一定要遵守出資約定,不要做出不誠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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