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基金會是特別法人嗎?
一、對於基金會是特別法人嗎?
基金會是不屬於特別法人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特徵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單獨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單獨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 ,我國的法人是分很多種不同的類型,而對於不同的法人所要履行的義務就會不一樣,對於特別的法人一般都是針對於基層的人員所組織的,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會不一樣,所以,作為法人在處理事情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定的條款來,從而要保障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