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基金會是特別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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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基金會是特別法人嗎?

對於基金會是特別法人嗎?

基金會是不屬於特別法人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特徵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單獨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單獨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 ,我國的法人是分很多種不同的類型,而對於不同的法人所要履行的義務就會不一樣,對於特別的法人一般都是針對於基層的人員所組織的,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會不一樣,所以,作為法人在處理事情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定的條款來,從而要保障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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