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哪些屬於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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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後,《民法總則》廢止失效。

民法總則規定哪些屬於特別法人?

一、民法典規定哪些屬於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説到法人,很多人不瞭解,第一時間都覺得法人的話就是針對某個自然人的,其實法人是單純的針對某個組織機構的。應該説行政單位也屬於法人,但是行政單位的社會責任就是管理好行政公共事務,沒有任何的盈利性的目的摻雜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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