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的區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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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的區別有嗎?

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的區別有嗎?

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這兩種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1、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2、特別法人

民法典》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不同法人分類的概念如下:

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單獨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所有制的形式和投資方式,可以將企業法人進一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人所有制企業法人和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又可以分為國內聯營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又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外商獨資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又稱為非企業法人,這些法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2、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組建的、有單獨財政預算經費的各級國家機構,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法人、國家行政機關法人、國家軍事機關法人、國家審判機關法人和國家檢察機關法人等。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如學校、醫院等。

3、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雖然有事業取得一定的利益,如文化演出等,但獲取盈利並不是事業單位法人本身的目的和宗旨。

4、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由其成員自願組織的,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協會、學會等。

三、法人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指法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法人的財產或經費是法人以自己的名義佔有、使用、處分的財產或經費。法人的財產和經費不僅單獨於創立人的財產,而且也與法人成員的財產相分離;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關於法人的類型,大陸法系和美英法系都有不同的分類,我國《民法典》將法人劃分為兩大類,即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綜合上面所產的 ,在法人裏面有很多不同的類型;一般是針對於不同的團體來進行設立的,但對於這些法人所承擔的主體也會不一樣,所以,在成立的時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但不管是哪一種類型都需要按公司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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