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民法總則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民法總則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節特別法人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納入特別法人的這四類組織在不同意義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賦予它們以特別法人資格,體現了我國民法在處理民法與公法、政府與市場關係上的新考慮。

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及其機關法人的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體資格、合同屬性、爭端解決渠道及其社會投資者的信心,都會產生影響。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二、民法總則中法人類型包括哪些?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3、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特別法人的認定是基於法人種類和類型來確定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在該組織成立時進行確定,具體情況下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是不同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涉及到違法情況的是需要追究法人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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