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股權質押股東會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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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股權質押股東會決議嗎

需要股權質押股東會決議嗎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股權質押中的質押屬於擔保物權。質押需要轉移和佔有質押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嗎

從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看,事情遠未結束。因為工商登記部門只會對股權出質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實質審查,即使一項股權出質經登記生效後,也可能因為質押合同被申請撤銷而導致質押無效。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體現,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股東可以將其經營管理的意志體現在公司章程上。根據上述規定的第八項,其實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如是,股東在出質時則需要向債權人出示同意出質的股東會決議。從債權人風險防範的角度看,儘管登記機關並未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但在與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應先審查出質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規定股權出質需經股東會決議的,則應該向對方索取股東會決議留存,以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申請股權質押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未見“股權所在地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要求。但實際上,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質押必須經股東大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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