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能不能任職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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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能不能任職監事?

公司股東能不能任職監事

可以,我國公司法》並未禁止公司股東充當公司監事,只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股東是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

監事的產生是由股東決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是企業法人,那麼這家作為股東的公司應當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一名人選,以派往你公司擔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監事有以下責任: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開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東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着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事實上,股東擔任監事的這種做法在現在的很多公司當中都是很常見的,雖然有些大股東本來在公司就有絕對的話語權,而且這些大股東又屬於監事成員,所以有的時候就容易發生監守自盜的這種狀況,可是這個問題現在處理起來也沒有大家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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