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一個成熟的,大規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會設立一個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低於3人,大眾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印象一直是吃閒飯的,可有可無的存在,其實這是一個認識的盲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監事會的職能,那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什麼?

一、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相關法規

根據《公司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是指由股東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的獨立行使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狀況、財務狀況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務的權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設專門監督機關。它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司監事會制度是公司法人機關權力制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的保證。

二、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特徵

1、監事會是公司機關。從世界各國的公司立法來看,監事會(監察人)往往與股東大會、董事會共同組成公司內部權力機關來對公司進行治理,以達到公司自治;

2、“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監督機關”。具體的説,“監事會是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營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的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以行使對公司董事、經理或其他人員的監督權力作為其存在的基礎;

3、從公司內部權力機構來看,“監事會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制衡機構,是出資者監督權力的主體”。監事會是代表股東(即出資者)對經營管理者進行監督,對股東大會負責;

4、監事會職權行使具有法定性。各國公司法均對監事會的職權以立法形式明確予以規定。我國也不例外,如《公司法》第126條規定,監事會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行使權力。

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價值功效

公司的監事會是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機關,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的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大會負責。從各國設立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情況來看,監事會主要行使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狀況,以及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的權力。因此,從理論上看,監事會主要具有以下三項價值功效:

1、監督制衡作用。

通過以上對監事會制度的法理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現代公司的治理理論與近代的“三權分立”思想有着不解之緣。“公司本身是一種舉足輕重的政治機構,因為在這些公司內部就象在一個正常的民主環境下所可能做到的那樣,人們相互服從並服務於共同的目標。”公司的經營決策執行與監督必須分別由獨立的機關來行使。這樣,在公司內部就出現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三足鼎立之勢,他們分別行使着公司的經營決策、執行與監督的權力。其中,監事會作為專門的公司監督機關而存在,它與董事會共同對股東大會負責,同時它又對董事會的業務執行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專門的監督。特別是隨着公司權力從“股東會中心主義”轉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權力日益膨脹,設立監事會行使監督權能可以促使董事會認真執行公司的經營業務,正確地決策,以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地發展。

實際上,作為一種趨勢,現代西方國家公司立法在加強董事會權力的同時,也同步地強化了公司內部的監督權力以及監督機制的運作職能,以預防和限制董事會及經營管理人員擁權自重。

2、保護股東利益。

這一價值功效實質上是監事會分權制衡作用的延伸和發展。我們都知道,董事會的成員一般都具有一定專長和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但董事並不一定都是股東。這樣,如果不是股東的董事進入董事會,他們能否保護股東利益也就成為一個實際問題。即使這些股東是董事的話,由於存在作為股東出資的長期投資收益與作為經營管理者的短期利益也會存在一定的衝突,於是,濫用職權甚至中飽私囊等行為也就必然存在,這樣必然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再加上,儘管股東大會可以對董事會進行監督,但由於股東大會的非常設性以及股東的分散性,形成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股東化現象。股東只關心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是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方面。可想而知,在這樣的情況下怎能使股東大會發揮其有效監督董事會的作用。正是基於此,監事會憑藉股東大會賦予的專門監督權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董事會及董事的職權,從而有效及時的保護了股東的利益。

3、保護債權人利益。

眾所周知,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依賴於公司的資本或財產。特別是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股東只能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直接關係着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其中,董事會等經營管理人員對財務狀況的虛假記載以及他們的嚴重失職、中飽私囊等行為直接影響着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多少。另外,債權人債權實現的狀況又直接影響着公司的聲譽以及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各國公司法在設立監事會制度時,除考慮保護股東的利益外,也注意到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説,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具有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功效。

四、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什麼?            

1、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要求改正,

(2)有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4)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低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產生。

3、監事的任職條件和任期

監事的任職條件與前述董事的任職條件一樣,都規定在《公司法》第147條。另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對於監事任期的規定與董事任期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強制規定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規定。但對於監事的任職屆數,與董事一樣,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

4、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明確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除此之外,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由於制度、體制、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事會在我國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效,甚至於產生監事會虛化現象。需要通過體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來不斷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重要性,使監事會真正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通過上文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運營監督,財務狀況監督等多個方面,監事會的設立初衷是極好的,但在我國的市場實踐中並沒有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以致於大眾對其產生誤解,不過相信隨着相關法律的完善,與執行力度的加大,監事會制度在不久的將來會在我國得到發展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