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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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時候可能會不知欠一個人的錢,這時候就會產生多個債權人。所以,如果債務人申請破產,這就需要多個債務人共同處理破產的財產。於是,就有債權人會議來幫助債權人履行自己的權益。不過您知道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回答。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嗎

一、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會議。”這表明,債權人會議召開時,不僅有債權人,還有列席會議的人,列席會議的人有公開、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但無表決權,但是,列席會議的人有義務正面、完全回答債務人的詢問,法律規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這裏的“必須”是指親自參加、不得委託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參加,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列席債權人會議,可視為妨礙破產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什麼人可以出席債權人會議

1、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對破產企業管理、指導的責任,對破產企業也比較瞭解,讓其參與列席債權人會議,有利於破產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

2、清算組。清算組是破產清算的主要執行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保管、估價、變現、分配工作的專門組織,其活動與債權人利益有直接關係和負有重大的職責,清算組列席債權人會議,直接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有利於清算工作的開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會議的詢問。”

3、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法律規定,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組成,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列席債權人會議,可以及時查清並解決相關問題,也便於對破產程序進行控制和監督。

三、類別

就各國立法體例來看,關於債權人會議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既規定債權人會議作為全體債權人的議事機構,又設立類似債權人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全體債權人行使對破產程序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德、日、英、美等國採此體例。

(2)不認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會議,僅設立由部分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意大利採此體例。

(3)不設立由債權人組成的任何機構,而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社會專業性組織中選定所謂的債權人代表,由其代表債權人蔘與破產程序。如法國1995年新破產法的一大變化就是放棄傳統的債權人會議這一組織機構,採用債權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傳統的法國法,破產宣告前的債權人集合在一個強制的、自動的組合內,該組合擔任保護他們利益的任務。1995年後,改採債權人代表制度。而債權人代表則是從每一個上訴管轄區內的受託清理人名單中選任的。只設立債權人會議制度,並不設立諸如債權人委員會或者破產檢查人的常設組織。中國即採此體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嗎”問題的回答。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而且他必須親自參加,不得委託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參加,還需要回答債務人的詢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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