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必須做註冊資本實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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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必須做註冊資本實繳嗎

企業必須做註冊資本實繳嗎

企業必須做註冊資本是不需要進行實繳的。新 公司法 規定,企業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這個制度相對於實繳制而言,減輕了出資人或者股東的出資壓力,因為以前必須是全額繳清,沒有時間上的延伸,而現在則有時間延伸,不必一下就繳清。

二、 新公司法規定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一般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中國正式踏入“一元註冊公司”的時代。同時,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法定資本制式微,條文規定更趨向折中資本制。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但是,也並非所有公司的設立都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和資本實繳要求,出於某些行業的市場監管需要,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某些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1、註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並且記載於公司章程。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户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2、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好處

取消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百分之二十以及剩餘註冊資本必需在2年期限內到位的要求、且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設立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3、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2005年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餘的在兩年內繳清。現在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註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以買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實繳登記製為100%首付,而現在的認繳登記製為零首付,這就降低了註冊公司的門檻。

四、公司註冊資本的增減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按照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要求公司必須保持註冊資本的相對穩定,同時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後,經權力機構決議,依法定程序在原有註冊資本的基礎上予以擴大,增加公司實有資本總額的法律行為。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主要途徑是股東增加出資,情況比較簡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新股來增加註冊資本,也可以將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情況比較複雜。下面主要介紹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程序和要求。

(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由董事會擬訂增資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決議內容應包括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二)增量發行新股應符合法定條件。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三)發行新股須進行審批。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四)進行公告。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説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表。

(五)公積金轉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15%。

(六)變更登記。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五、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是指公司成立後,經權力機構決議,依法定程序使其註冊資本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在有限責任公司,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在國有獨資公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二)編制表冊。公司決議減少註冊資本時,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通知和公告。應當注意的是,就增加註冊資本這一事項,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但當公司減少其註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進行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公司章程原定的註冊資本發生變化,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註冊資本的,必須在10日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額

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 連帶責任。

(1)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隨着國家大力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在企業做註冊資本的時候,並不需要一次性進行實際繳納,只需要進行認繳就行了。對於註冊的資本可以進行分期繳納的,這在根本上使得一些小微企業的負擔減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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