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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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不再像以前一樣,畢業後進行分配或者是頂替上崗,在一家單位從年輕幹到退休。現在,員工在不同的平台中跳槽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離職員工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這個是不可以的,如果員工重新返回公司,企業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離職員工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的,如果過去約定過試用期,那麼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在過去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那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有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員工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走。員工在企業中如果沒有辦法成長或者是缺乏一些競爭力等,就有可能會造成人員的流失,人員的流失對於企業來説是一件非常不利的事情。公司會對離職員工進行跟蹤,如果離職員工又重新返回公司,企業不能重複約定試用期,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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