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公司股權出資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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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出資人以公司股權出資的條件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出資人以公司股權出資的條件

出資人以公司股權出資的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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