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議事決議規則範本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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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會議事決議規則範本的內容是什麼?

股東會議事決議規則範本的內容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規範運作,提高股東大會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大會程序及決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出席股東大會的還可包括:非股東的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法規另有規定或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本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股東大會、股東、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職權

第四條 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權利: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授權董事會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的單個項目投資;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變更募集資金投向;

15、審議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16、審議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17、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

第五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即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公司半數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6、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股東會中決議規則的制訂,應當基於實際的公司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而定,相關規則是為了股東會議中的相關事項來服務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最後還可以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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