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臨時工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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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臨時工管理辦法

醫院臨時工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為了適應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強對臨時工隊伍的管理,規範臨時工管理制度,提高臨時工隊伍素質,利於衞生院教學科研和後勤服務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臨時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衞生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文所指的臨時工,包括衞生院內不納入正式職工編制的臨時工作人員。

第二條 使用臨時工必須依據本處、室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各單位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為本單位臨時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條 臨時工工資納入職工工資基金管理。

第四條 院委會是衞生院臨時工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對衞生院臨時工用工的計劃、調配、用工形式、工資審批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衞生院使用行政經費列支工資的臨時工名額;向上級勞動部門申報學院臨時工用工計劃;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建立和健全臨時工管理制度;制定、調整、審批臨時工工資標準;組織臨時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管理衞生院臨時工基本資料,審核臨時工的上崗資格:審查、監督使用衞生院行政經費列支工資以外用臨時工的用工制度。

第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審查、選招臨時工,具體安排臨時工的工作。按時向人力資源處報告臨時工增減情況,負責對臨時工進行思想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考核、出勤情況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使用、流動

第七條 招用臨時工本着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 聘用的臨時工人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進步、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及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2、身體健康(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3、年滿18週歲,男的年齡應不超過60週歲,女的年齡應不超過50週歲;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第九條 衞生院實行臨時工“持證上崗”制度,即不論任何單位或用何種經費聘用的臨時工,都必須在上崗前先到衞生院院委會辦理臨時工用工審批手續和《臨時工工作證》(也稱“上崗證”,下同)方能開始工作。

凡招用沒有辦理用工手續和《上崗證》的臨時工,視為非法用工。衞生院不給予相應臨時工待遇。如果發生勞務糾紛或臨時工傷亡事故,由用工單位和單位領導負責,與衞生院沒有任何關係。

第十條 臨時工的工齡從辦理《上崗證》之日起計算。衞生院行政經費聘用的臨時工,原則上實行1個月的試用期。按試用期滿第一年內的標準核發工資。

第十一條 為保障用工單位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試用期起計算。

第十二條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從事的工種或具體指定的工作任務、合同期限、勞動時間、工資、福利、勞動保護、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等等。對未徵得批准使用的合同文本,如發生勞動爭議,一切後果由用工單位負責,衞生院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每期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每期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按規定一次性發給臨時工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費用從列支臨時工工資的渠道支付。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發給臨工本人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臨時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 臨時工因違紀、犯法被作除名、勞教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章 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 臨時工工資以日或小時計算,實行日工資制和小時工資制。

第十七條由衞生院行政經費支付工資的臨時工,除計件工資或承包工資外,一般執行人力資源處制定的統一工資標準。由其他經費支付工資的臨時工,用工單位可自行確定其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於安嶽縣勞動局發佈的當年本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 我院臨時工工資分普工工資和技工工資兩種。普工工資8元/日、10元/日;技工工資12元/日、15元/日、18元/日、20元/日。

第十九條 衞生院行政經費聘用的臨時工工資由財務處負責發放。

第二十條 臨時工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每日工作8小時,特殊工種以每星期累計工作五十六小時計算。確因工作需要安排臨時工加班加點的,每月累計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小時,確需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須取得臨時工本人同意並在勞動合同(協議)中以書面方式約定。

第二十一條 臨時工的加班工資基本標準按2元/小時。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有權享受國家法定的節日(即元旦、“五一節”、國慶節、春節)。根據衞生院工作的特點,可適當調休,但休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二十三條 臨時工請假,要從有利於工作出發,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兼顧個人的實際情況需要,審批權限在本單位。對凡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臨時工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假期不發工資。

第二十七條臨時工因工受傷,屬衞生院行政經費使用的臨時工,工傷醫療終結期內照發工資;屬企業化管理的臨時工,工傷醫療終結期內改發工傷生活費,標準不低於受傷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費用由原工資渠道支付,不再發給工資。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和工作崗位的需要,用工單位發給臨時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配備的安全保護設施,與本單位正式職工一致。

第五章 考核及獎懲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處每年組織相關人員對臨時工進行考核,考核方式採取問卷調查、單位領導評價等。考核分優秀、稱職和不稱職,優秀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

第三十一條 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臨時工,可享受年終獎金。

第三十二條當年考核不稱職的臨時工,下一年必須辭退。

第三十三條 因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受到除名處理的臨時工,從除名之日起衞生院不在聘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衞生院院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執行。衞生院其他文件中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其中在行政管理、臨時工招用、解僱,工資福利及考核獎勵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臨時工和醫院建立的也是勞動關係,雙方要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簽訂、解除的注意事項,也應該在管理辦法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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