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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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的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都遇到發票這種問題,無論是在購買大的物品還是一種小物品的時候,很多人都想要索要發票。因為發票他可以是一個質量保證,如果發現質量有問題,可以再去找商家,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以下簡稱省税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税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税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税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税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監製,省税務機關核發。

税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省税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税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燬。

第八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是税務機關管理髮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範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税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 監製發票的税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燬。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税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税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税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 税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徵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税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首先,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當中的第一章,是關於發票的總體規定。其次還規定了發票專用章式樣的必須是由國家的税務總局進行規定。除此之外,還有保證人同意領發票擔保的話是需要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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