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入股參與接受分配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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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具體規定

投資入股參與接受分配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是否繳納營業税等問題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京財税[2003]414號):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二、出現的問題

我國企業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一般需要注意哪幾方面的問題:

1、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於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即不徵營業税。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税目徵税。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後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税後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税目徵收營業税。

2、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税處理,並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税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税;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3、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單位無償贈送不動產徵收營業税,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不徵收營業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徵收營業税,當然個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 也是不徵收營業税的。並且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税。

以上是小編精心挑選的關於不同主體投資入股參與接受分配的相關規定,當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企業主體對該項內容的規定也會有區別,雙方在簽訂投資入股的協議時可以做出雙方共同的約定。如何在投資入股的過程中防止出現法律漏洞影響協議的效力,如何約定具體的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問題,詳情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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