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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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條件下,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為了確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義務後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我國公司法》借鑑了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一般來説,直接訴訟的原告是最終受益者,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於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各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都設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它有別於直接訴訟的特徵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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