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可否不經過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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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司法》設置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目的在於儘可能地尊重公司內部治理,通過前置程序使公司瞭解股東訴求並自行與有關主體解決糾紛,故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履行前置程序。在公司未設監事或監事會的情形下,還應審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內部救濟措施。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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