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期限不能出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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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期限不能出資怎麼辦

股東出資期限不能出資怎麼辦

1、向公司補足出資;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並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並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

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這些規定意味着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徵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並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序和檢查驗資報告,

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股東如果因為沒有及時進行出資,造成企業不能正常經營的,那麼股東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公司的經營好壞跟股東有很大的關係,股權越多,沒關係越大。公司賺錢盈利了,那麼股東就會根據股權進行分紅,公司虧損股東的錢就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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