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不抵債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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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資不抵債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資不抵債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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