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押金在合同簽訂前收取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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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押金在合同簽訂前收取可以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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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説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繫,並留下聯繫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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