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院移送管轄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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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法院移送管轄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破產法院移送管轄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企業申請破產的流程是怎樣的?

1、 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3、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4、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

8、註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破產案件都可以進行管轄的移送,如果要想移送這個破產案件,首先是原來的法院已經受理了這個案件,但是經過審查之後原來的法院對這個受理的破產案件是沒有權力進行管轄的,比如説一些破產的案件只能夠在中級以上的法院進行審理,這時候就需要將破產的案件進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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