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被執行的公司吊銷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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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本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是被執行的公司吊銷了怎麼辦?

由於各地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承辦法官(合議庭)及當事人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致使對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為債務人的案件的裁判結果不盡相同:有確定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直接承擔清償義務的;也有確定清算主體組成清算組在規定期限內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進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財產清償債務的等等。而被吊銷了營業執照的企業,通常是廠停人散、財去樓空,沒有現成的或可變現的資產供執行。

因此,對裁判文書確定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直接承擔清償義務的,往往是中止執行或給債權人發債權憑證,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時保護;對裁判文書確定清算主體組成清算組在規定期限內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進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財產清償債務的,則因清算主體往往未認真組織清算,要麼案件掛着,要麼動員申請執行人算了,要麼強制執行清算主體的財產,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嚴格適用現有法律,組織好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清算,妥善及時執行好此類案件,對維護執行主體雙方的合法利益,緩解執行難,具體重要的現實意義。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前註銷的,申請人可以變更與被執行企業有利害關係的企業或者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除了自然人之外,還有可能是公司,而公司作不被執行人,應該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債務,此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執行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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