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知道抽逃出資的行為應該到哪個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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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知道抽逃出資的行為應該到哪個部門舉報?

會計知道抽逃出資的行為應該到哪個部門舉報

會計知道抽逃出資的行為應該到工商局舉報,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但在相關的法律中卻引用了這樣一個名詞。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抽逃出資的刑事處罰是什麼?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抽逃出資的立案標準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綜上所述,既然國家有法律制度規定不允許股東抽逃出資,而且每一位會計在正式上崗之前,應該也有學習關於會計方面的一些法律常識,作為一名專業的會計,不能做假賬,更不能包庇公司的這些違法亂紀的行為,要知道,知而不報,對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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