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執行案可否執行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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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務執行案可否執行大股東?

公司債務執行案可否執行大股東?

是可以的;雖然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公司財產獨立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同時也要求公司應獨立開展對外業務、有公司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也要求公司股東應積極行使股東權利和履行股東義務。《公司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的債務法人需要承擔嗎?

如果公司法人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

1、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法人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是公司法人的話,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3、如果公司法人也是公司股東,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關係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債務執行案一般最先追究責任的是屬於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只要是公司的債務,那麼這份債務就該由公司的股東來進行承擔,而對於大股東要承擔的債務一般要多一些,但在追究的時候同樣也一定要按公司法的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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