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家用轎車用於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險公司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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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家用轎車用於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險公司的,其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你出借家用轎車的行為導致轎車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同時未事先履行告知義務,讓保險公司作出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的選擇,也未取得保險公司同意。
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出借家用轎車用於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險公司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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