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清算組違法清算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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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清算組違法清算的處罰標準?

如何認定清算組違法清算的處罰標準?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有關行政機關將責令其退還公司財產,並沒收違法所得,此外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清算組成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如果清算組成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則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清算組成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則可能構成侵佔罪。出現以上情況,清算組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

成立清算組很多時候是由法院方面成立,只有符合標準的人才能擔任清算組的成員,之後清算組成員在履行自己職責時,也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行為無效,嚴重的甚至還會構成刑事犯罪

《破產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在執行管理、清理、估價、變賣公司財產過程中難免不會有人徇私舞弊,從中得利,要求清算組成員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間,清算組成員實施了非法行為,知情者應當舉報。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監督。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糾正,並可以解除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職務,另行指定新的成員。對情節嚴重的,應移交相關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組成員在執行清算工作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做出的違法決定、違法清算行為,公司的股東會可以不予認可,債權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或者裁定其清算行為或者清算決定無效。

二、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如何確定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核查債權、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提交債權人的授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其實我們在成立清算組的時候,只有符合標準的人才能擔任清算組的成員,清算組的人員的行為也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行為無效,嚴重的甚至還會構成刑事犯罪。清算人員在執行清算任務期間是必須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來執行的,如果違法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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