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進行清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無法進行註銷是一種清算不能的事實狀態,是指由於公司據以清算的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依照法定之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致債權處於無法清償之境地。

無法進行清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無法清算是一種客觀現狀,而不是一種主觀感受,即便清算義務人有清算的主觀意願,願意啟動清算程序,但清算的客觀條件已不具備,致使清算行為無法完成。

第二、公司主要財產滅失,繼續清算已無意義。因公司主要財產滅失而無法清算的情形,並不同時要求具備公司賬冊、文件滅失。

第三、公司賬冊、文件滅失,且無法恢復。由於公司財務賬冊和交易文件的缺失,公司財產狀況、債權債務等情況,均不得而知,致使清算陷入僵局,無法清算。

無法清算情形下對清算義務人連帶責任的追究,不應以啟動清算程序為前提。債權人能夠證明由於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即達到證明標準。

若債權人舉證困難,可以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或者強制清算程序的,債權人可以依據該裁定另行訴訟,要求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提供破產清算和強制清算中做出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裁定,法院應認定債權人完成舉證義務,證明標準達到。

由清算義務人舉證證明債權人何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事實,以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對清算義務人未就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清算的時點提供證據的,則應以在案當事人陳述或其他證據予以認定。清算義務人無法舉證的,債權人明確表示在一審庭審中股東明確表示公司無法清算時其方知曉的,訴訟時效自一審庭審時起算。

一般來説,公司如果無法進行經營下去的話,那麼只能夠進行申請破產,申請破產或者是申請重組,都需要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清算,然後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如果無法進行清算的話,只能夠讓債務人自行進行舉證,然後償還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