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私用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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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私用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公章私用的法律後果包括什麼?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私用公章挪用了公司的錢款,公司是私營企業的,那麼觸犯職務侵佔罪,法律後果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私自蓋公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明顯過錯的,依法承擔責任。

2、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行為人出於非法目的以此騙取對方財物的,則可能涉嫌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構成表見代理,公司需要為其私刻公章簽訂的合同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若沒有形成表見代理,那麼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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