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公章遺失後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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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公章遺失後還能用嗎?

公司的公章遺失後還能用嗎?

不能使用,需要進行補辦。

第一、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第二、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極其重要,並切記不要出現“丟失”字樣,詳細情況可以諮詢公司律師);

第三、登報起公示三天後,法定代表人持整張掛失報紙、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擬寫並簽名丟失公章説明材料(需詳細説明公章丟失的時間地點原因、報案時間地點、登報聲明時間和登報所在板面);

第四、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

1.法人身份證;

2.營業執照正、副原件複印件;

3.企業其他基本材料;

4.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

5.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

6.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二、印章丟失可能產生的責任

公司發現印章被盜,未報警並按照規定作廢,可視為公司對於公章管理不規範。公章被私自使用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這種推定效力並非絕對不可動搖,而是可以為相反的證據所推翻。因為公司印章既可能被公司授權的人持有和合法使用,也可能被未經公司授權的人佔有和濫用。此時,公司印章脱離公司控制而被他人濫用,印章所表徵的意思表示與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一致,因而其意思表示推定效力應予 否定。

公司印章丟失,應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公司印章丟失後擅自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屬於行政違法,應由相關行政機關予以相應的行政制裁。但公司印章丟失後擅自刻制使用新的印章的這一行政違法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公司印章丟失後擅自刻制的新印章所簽署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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