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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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係的存在。關聯企業的判定標準: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庭、親屬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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