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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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認定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公司關聯人之間進行的資產轉讓行為;購買或銷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事務代理的行為;關聯人之間提供資金或提供擔保的行為;擁有控制權的公司或股東無償佔有從屬公司資產的行為;資產租賃中的關聯交易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關聯交易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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