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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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是什麼?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什麼?

隨着經濟的發展,促進創新創業,我國對公司的要求降低,公司大量發展衍生,出現了融資困難等問題,而金融業也需要有發展前景並且發展好的公司來帶動,可是我國對於公司上市融資的要求比較高,所以現在出現了新三板市場,就是在場外市場掛牌交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就是其衍生品。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定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2006年12月21日,中國證監會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監管辦公室"。該部門的職責被明確界定為四個方面:

一、擬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

二、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

三、擬定公開發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

四、承擔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長期以來,針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一直都處於模糊地帶。特別是近年來隨着各地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案件不斷出現,加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已經是迫在眉睫。為此,監管部門在2006年就積極籌備成立相關部門,以對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監管。業界也有人將其通俗地稱為"發行二部"。

而"非上市公司監管辦公室"的成立則意味着,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已正式納入法制軌道。2012年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更名為上市公司監管一部,設立上市公司監管二部。撤銷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其原有職能由證監會內其他相關部門承擔。新設立的上市公司監管二部的主要職責是:擬訂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督促創業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出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的監管意見;監督和指導證券交易所、派出機構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

監督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協助有關部門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協助有關機構處理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風險。公眾公司:公眾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就是以個人名義所註冊的公司,不屬於國家以及集體經營;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眾公司。非公眾公司:所謂的"非公眾公司"的股份,不是按公眾公司方式發行(類似於集資);由於我國法律對這類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這類公司的股份轉讓也一直無法正常進行。

其融資手段也比較多樣,類似於集資融資,靠公眾影響力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自己的吸收,這種產品存在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所以各位在選擇這類產品的時候還是仔細觀察,不要上當受騙。投資理財一定要慎重,如果選擇這類公司,一定要事先做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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