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股權給股東以外的人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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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讓股權給股東以外的人是否允許?

出讓股權給股東以外的人是否允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是什麼?

從理論上講,股東的出資是可以轉讓的,由於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證券法等部門法)對出資轉讓的限制也不同。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説,內部轉讓不涉及第三人(公司外、股東以外)的利益,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也沒有發生變化,而向外轉讓會因吸收新股東而影響股東間的信任基礎。因此,法律對內部轉讓限制較鬆,而對外部轉讓限制較嚴格,同時為保持一致性也就有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內部轉讓--股東之間轉讓股份無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受讓方協商一致,轉讓即可成立。

外部轉讓--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意味着擬轉讓股權的股東被排除了表決權,法條規定了通知並答覆的期限為30日。

不同意就購買,不購買就視這同意轉讓”,但沒有規定此時的“購買轉讓股權的價格的確定原則”,實踐中會出現“欲轉讓股權價格抬高”、或者“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只同意低價購買該股權”,即使適用“同等條件下”的原則,也存在諸多弊端,這需要外部法律約束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同等條件下是指轉讓方對其他股東和第三人的轉讓條件相同。

多個股東主張行使優先權,以出資比例即按照股東各自所佔公司股份的比例購買,從而保證了準確反映出各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

日常生活當中出讓股權是完全可以的一種狀態,但是在出讓股權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比如説如果是從公司內部的股東之間進行股權的轉讓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轉讓給外部的人員需要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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