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註銷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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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註銷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不動產註銷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依法沒收、徵收、收回不動產權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不動產權利滅失的;

(五)不動產權利終止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情形。

屬於第(三)、(四)項情形,當事人未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法直接辦理。

二、不動產註銷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不動產的註銷登記無外乎房屋滅失和放棄所有權兩種情形:

1.房屋滅失。房屋滅失是指房屋因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態上消滅。房屋作為登記的客體,是登記的前提和基礎,一旦客體不復存在,房屋所有權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礎。房屋滅失後房屋上所設立的各種物權也隨之消滅,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放棄所有權。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具有物權的所有權能,其中包括處分權,對所有權的拋棄也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放棄所有權應以登記後生效。當然,放棄房屋所有權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的,如該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項權利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稱放棄所有權的,是不能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的。

申請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主要是不動產權證書,以及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可分為兩種。

三、不動產註銷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房屋滅失的,房屋滅失證明是指能夠證明房屋物理形態消滅的文件資料,能夠對房屋被拆除或是倒塌時間和原因加以説明,比如,究竟是因地震而倒塌,因洪水而沖毀,因火災而燒燬等自然災害而滅失的,還是因拆除等人為因素而滅失詳加描述,登記機構辦理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應當實地查看房屋。

2、放棄所有權的,應提交所有權人表示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按照房地一致原則,房屋所有權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一併放棄土地使用權,不能不放棄土地使用權只放棄房屋所有權,否則放棄所有權後的房屋系無主財產,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權後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情形。同樣,也不能單獨放棄房屋土地使用權而不放棄房屋所有權。放棄所有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向特定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並徵得他人同意,因放棄所有權而申請註銷登記的,需要提交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

不動產註銷登記登記機構要核實當事人資格以及當事人註銷申請的合法性。一旦註銷發生了錯誤,其後果往往是無法恢復的。因此對於登記的註銷,登記機構要核實申請人的身份、資格、授權書等。避免註銷登記的錯誤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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